2022年7月19日
國務院:多個部門反復執法,嚴重危害企業利益

國務院辦公廳已發布《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問題的通知》。穩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協調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配置。有效解決多頭多層次的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平文明的執法。
生態環境部已原則上審查并批準了《關于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問題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報告》。生態環境部強調“一刀切”并不適合所有問題,一旦發現類似情形,有一起調查一起,絕對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風、能力不勝任而引起的問題,應從深層次解決。
多地響應新政策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處罰的情形、程序,給予企業適度的容錯改正空間,助力全省經濟平穩運行、健康發展, 近日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在公開、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制定并印發了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 (試行)》(以下簡稱《免罰辦法》)。
《免罰辦法》 結合河北省前期自由裁量免罰情形,進一步拓展細化, 由原來的12種免罰情形增加到27種情形。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五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下列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檢查之日起 5 日內完成備案的;
(二)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按時編制,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措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未經驗收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在調試運行 12 個月內仍未驗收,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四)建設項目投產時未經驗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照環評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被檢查發現后主動停止生產,積極推進整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免予處罰;
(五)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沒有填報,在檢查之日起 5 日內完成填報的;
(六)環境保護設施升級改造項目實施后,未依法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單位,經責令限期改正的;
(七)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未及時開展自行監測,檢查發現后企業限期主動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或者排放口設置、排放口標識設置不規范的,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未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但已按要求開展自行手工監測,且污染物達標排放;
(十)未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過 4 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檢查發現后企業限期主動完成整改的;
(十三)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0.1噸或危險廢物獨立包裝小于等于2個的,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十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數據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記錄,經現場檢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規范要求記錄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及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 3 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十六)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按規定時限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或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十七)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情形。
第七條 一定期限內初次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次出現同類型違法行為,按照自由裁量規定從重處罰。
(一)三個月內初次實施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 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按規定采取抑塵措施,經責令改正后及 時完成整改的;
2. 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于等于0.1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 聲超標在3分貝以內,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3.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密閉而未密閉,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 自動監測設備故障超 6 個小時,按規定正常運營維護但未采取手工監測,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且污染物達標排放的;
5. 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 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聯網的在線監控企業日均值未超標的;
6. 未按規范記錄危險廢物管理紙質臺賬,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申報了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且當日改正的;
7. 未按規定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8. 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六個月內初次實施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聲超標在5分貝以內, 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一年內初次實施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于等于0.3倍, 24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存在前款規定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5天內通過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自行限產、停產、積極采取技術改造措施等方式減少污染物的超標部分排放量2倍以上。
第八條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且已按相關操作規程或要求履職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清單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處罰的情形,可以通過集體討論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結合生態環境執法實踐,以及第一批免罰清單施行情況,組織編制了《免罰清單(第二批)》。
安徽第二批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政策解讀

一、主要內容
《免罰清單(第二批)》設定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應急管理8個領域共12條。具體為: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方面(2條)。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二)排污許可制度方面(4條)。對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傳輸數據異常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三)水污染防治方面(1條、與大氣污染防治領域共用1條)。對向水體超標排放常規污染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四)大氣污染防治方面(2條、與水污染防治領域共用1條)。對向大氣超標排放常規污染物;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1條)。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規范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六)噪聲污染防治方面(1條)。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七)放射性污染防治(1條)。對未按規定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八)環境應急管理(1條)。對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開展應急培訓、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規定。
二、創新舉措
(一)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未按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行為,給予2日的改正期限,體現容錯糾錯理念。該條屬全國首.例。
(二)對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傳輸數據,故障發生12小時內未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行為,給予首違免罰,體現容錯理念。
(三)對于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且無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給予5日的改正機會,體現容錯糾錯理念。
(四)對于違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仍從事該項工作的行為,給予首違免罰,體現容錯理念。該條屬長三角區域首例。
三、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于適用時限范圍。
在2022年7月1日《免罰清單(第二批)》生效實施前,當事人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符合免罰條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適用《免罰清單(第二批)》的規定。
(二)第七條中“常規污染物”指什么?
本條中常規污染物不包含以下物質:1.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的有關物質;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
(三)《免罰清單(第二批)》適用程序。
對于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提出不予處罰建議,在擬適用《免罰清單(第二批)》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適用的《免罰清單(第二批)》具體內容,聽取其陳述申辯,并對其陳述申辯的內容予以核實。經法制審核,由本單位集體審議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對要求改正的不予處罰情形,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當事人違法事實,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當事人完成改正的,經核實后,不予處罰。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加強監管,在“雙隨機”抽查中適當增加比例。
四、《免罰清單(第一批)》相關條款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為做好相關法律銜接,《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第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3日內改正的”適用情形可相應調整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3日內改正的”。
五、施行日期
《免罰清單(第二批)》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
下列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未依法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的;
五、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款,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六、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沒有填報,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完成填報的;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首次被發現,當場改正,且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占地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改正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露天堆放一般工業固廢,占地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改正的;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包裝物或者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2日內改正的;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將廢棄劇毒化學品、醫療廢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廢物以外的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在10千克以下,未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非危險廢物中,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改正的;
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未按規范記錄危險廢物管理紙質臺賬,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申報了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首次被發現,且當日改正的;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3日內改正的;
十五、違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限公開環境信息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批評教育、監督幫扶、約談等措施,同時加強普法宣傳工作,促進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